藥品大連進口報關
藥品大連進口報關
進口清關顧問:劉大美
手機:15640861878
一、入境進口藥品管理
藥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準、安全有效的,方可批準進口,并發給進口藥品注冊證書。
醫療單位臨床急需或者個人自用進口的少量藥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進口藥品管理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關國際公約以及國家-法規,為加強對藥品的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
身體健康和用藥合法權益,對進口藥品實施監督管理的行政行為,其歸屬部門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對一般藥品的管理實行目錄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和調整《進口藥
品目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的口岸藥品檢驗所以簽發進口藥品通關單位的形式對該目錄商品實行進口-管理。進口藥品通關單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列入《進口藥品目錄》的藥品合法進口的證明文件,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
二、適用范圍:
1、進口列入《進口藥品目錄》的藥品,包括: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品、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等藥品。
2、進口列入《生物制品目錄》的藥品,包括:疫苗類、血液制品類及血源篩查用診斷試劑等。
3、首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藥品。
4、對進口暫未列入《進口藥品目錄》的原料藥的單位,必須遵守((進口藥品管理辦法》中的各項有關規定,主動到各口岸藥品檢驗所報驗。
三、報關規范:
1、向海關申報進口列入《進口藥品目錄》中的藥品,報關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及-有關單據。
2、進口藥品通關單僅限在該單注明的口岸海關使用,并實行“一批一證”制度,證面內容不得更改。
3、任何單位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列入《進口藥品目錄》的藥品,不論用于何種用途,均須事先申領進口藥品通關單。一般藥品出口目前暫無特殊的管理要求。
四、藥品包裝必須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并附有說明書。
標簽或者說明書上必須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成份、規格、生產企業、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
應和注意事項。麻*藥品、精*藥品。藥品包裝必須適合藥品質量的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醫療使用。發運中藥材必須有包裝。在每件包裝上,必須注明品名、產地、日期、調出單位,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
五: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已經批準生產或者進口的藥品,應當組織調查;對療效不確、不良反應大或者-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應當撤銷批準文號或者
進口藥品注冊證書。已被撤銷批準文號或者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的藥品,不得生產或者進口、銷售和使用;已經生產或者進口的,由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或者處理
六: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列藥品在銷售前或者進口時,指定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銷售或者進口: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國銷售的藥品;
(三)國務院規定的-藥品。
七:藥品必須從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并由進口藥品的企業向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海關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放行。無《進口藥品通關單》的,海關不得放行。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藥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進口藥品進行抽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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