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 ”標志表明產品符合指令中所涉及的最基本的公眾利益,因此可被視為傳遞給成員國當局及相關團體的基本信息,從而要求加貼在產品上的“CE”標志必須是在顯著位置,并且清晰可辯,不易涂抹。通常情況下,“CE”標志加貼在產品或其參數標牌上,若不能將“CE”標志直接貼到產品上,也可加貼到產品的包裝或產品附帶文件上,但需證明“CE”標志不能貼在產品上的原因,如某些易品,或由于受某些技術和經濟條件的制約,或是由于不能保證達到“CE”標志的尺寸要求或不能做到標志清晰可辨、不易涂改的要求,在這些情況下,可將“CE”標志貼在包裝或附帶文件上。
3、“CE”標志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縮小或擴大應按比例進行
指定機構可依據所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參與設計、生產階段或完整地參與設計和生產兩個階段的合格評定活動。如果指定機構參與生產階段的合格評定程序,則指定機構的編號應置于“CE”標志之后,但依據一些規定,“CE”標志之后也可能沒有參與合格評定的指定機構的編號。有時可能不止一個指定機構參與生產階段的合格評定工作,這時可能有不止一個適用指令,在這種情況下,“CE”標志之后會有幾個編號。
“CE”標志及其指定機構的編號也可在-國家加貼,即如果產品是在歐洲的某一指定機構依據指令的要求在該國進行的合格評定活動,則“CE”標志可在這個國家加貼。
4、“CE”標志取代各成員的符合標志 “CE”標志是表明產品符合歐洲指令(取代所有國家法規)的標志,這就意味著“CE”標志應取代所有符合國家法規的標志(如德國的GS標志)。成員國應將“CE”標志納入到其國家法規和行政管理程序中。產品上可加貼-標志,但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該標志具有與“CE”標志不同的功能,為該標志提供了其它附加的價值,例如指令未涉及的環境問題。
加貼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標志,如制造商保護性商標等。
這些標志不得在含義或形式上與“CE”標志產生混淆。
三、測試項目:
1.EMC: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電磁兼容,測試標準是EN301489
2.RF:高頻測試,測試標準是EN300328
3.LVD:安規測試,測試標準是EN60950
4.健康評估
四、費用及周期:
周期:2-3周,費用取決于以下因素
1.是否需要公告號機構發證
2.產品是否涉及到整改
3.產品是否需要加急處理
五、認證申請資料:
1.英文說明書;
2.產品電路原理圖、方框圖、位號圖;
3.PCB-Layout;
4.原材料清單;
5.電路工作原理描述;
6.-需要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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